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公共排水管道内窥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组织验收的,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