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维护与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和评价标准,指导、协调镇街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和评价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