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损毁、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盗窃、移动和接入排水设施;

(二)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油脂、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四)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物质;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六)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