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实施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户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检测污水水质、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输送、生产运营成本等数据库;

(五)指导排水单位和个人接驳公共排水设施,核查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

(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七)其他与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相关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