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日常维护过程中清理出来的通沟余泥,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分类处置,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