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对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布辖区内重点排水户名单。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