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无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