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预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安全。

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理。

市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