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的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并应当符合本市建筑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

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的排水设施未接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逐步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