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要求,并与城市更新、海绵城市、内涝防治、交通、绿地、水系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