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排水规划,明确排水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水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市排水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内排水规划,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