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红色旅游景区等旅游空间,支持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文化产业园、餐饮、酒店、街道、乡村振兴项目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新业态。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