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乡村、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乡村、社区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乡村、社区公共服务,打造乡村、社区特色文化。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乡村、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