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利用、产业化和商业化时应当尊重该项目的文化属性、文化内涵以及表现形式,不得对其进行歪曲、贬损或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过度商业化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