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政务服务)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为城市更新政策咨询、需求征集、意愿表达、信息发布、项目推进、效果评估、指导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