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支持咨询、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员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诉求采集、技术指导、沟通协调等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