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形成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