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等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市更新活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