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物业权利人实施自主更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