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活动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政务服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