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