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修缮、整治传统民居、传统建筑组群的,应当延续其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合理增设厨卫、适老化等设施,提升宜居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