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涉及利用历史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在不影响历史文化核心价值且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基础上,依法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增设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