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二节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时,应当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变通的工程措施,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