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第三十七条有效涉及低效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保障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