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涉及低效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在保障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

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促进共享共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