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第三十五条有效涉及低效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满足自身需要后有节余土地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对节余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