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涉及低效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满足自身需要后有节余土地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在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对节余土地进行分割转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