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第三十四条有效涉及低效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特殊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在同一地块内混合布置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服务业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产业用地的主导功能、混合比例、工业用地规模、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