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在城市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

鼓励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纺织服装和其他列入工业上楼产业名录的产业在城市更新中实施工业上楼,打造高品质、定制化、经济性的产业新空间模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