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在城市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纺织服装和其他列入工业上楼产业名录的产业在城市更新中实施工业上楼,打造高品质、定制化、经济性的产业新空间模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