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低效产业用地更新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相邻低效产业用地、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集中成片更新。单宗低效产业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相邻多宗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有共同更新意愿的,依法可以通过转让、入股、联合或者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进行更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