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既有建筑改造,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无法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在保障建筑结构安全、有利于保护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对建筑师负责制的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实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