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多地块并宗、更新后交易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