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多地块并宗、更新后交易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费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