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级各类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安全隐患消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项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