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项目融资需求。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长周期、低利率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