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措施,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制度,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