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措施,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制度,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