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政务服务)等部门在办理审批时,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