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前,应当确定实施主体。物业权利人申报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