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实施特点和规划管理需求,通过单元层次详细规划、街区层次详细规划分层落实。单元层次详细规划、街区层次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