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安排,具体包括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和城市设计要求、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