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