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户部山、状元府等历史文化街区;
(二)窑湾镇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三)“彭城七里”徐州城市历史文脉;
(四)京杭大运河徐州段;
(五)城下城遗址等地下文物埋藏区;
(六)汉楚王墓群、花厅遗址、云龙山摩崖造像等不可移动文物,徐州博物馆等历史建筑;
(七)徐州剪纸、徐州香包、徐州琴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淮海战役纪念建筑群等红色物质资源和红色非物质资源;
(九)邳州银杏栽培等农业文化遗产、古黄河明大堤等水利遗产、彭城路等地名文化遗产以及近现代工业遗产遗存;
(十)历史延续的河湖水系、道路体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紧密相关的历史城区山水形胜、空间格局等自然与人文景观;
(十一)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