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