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