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技艺、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街区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扶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