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注重管控商业开发强度,合理增设公共开放空间,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