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计划,加大设施配套、住房改造、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