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