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京杭大运河徐州段、近现代工业遗产遗存、农业文化遗产、水利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务、民政等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