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有文物的,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