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船舶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不得遮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